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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国知办 56号令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 (试行)》
国家国资委相关文件    修改时间:2024.07.30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

(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 2022年10月

 

 

一、总   1

()总体思路   1

(二)适用对象   1

(三)主要特点   1

  1. 指导性 1
  2. 针对性 1
  3. 可操作性  2

二、估算方法  2

( 一 )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  2

  1. 参考基准 2
  2. 计算方式 2
  3.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3

(二)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3

  1. 参考基准 3
  2. 计算方式 3
  3.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4

(三)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4

  1. 参考基准 4
  2. 计算方式 5
  3.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5
  4. 注意事项  6

(四)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  7

  1. 参考基准 7
  2. 计算方式 7
  3.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7

(五)资产评估方法  8

  1. 常用方法 8
  2. 主要 依 据   8
  3. 注意 事 项   8

三、操作步骤   9

( 一 )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9

( 二 )根据场景选择估算方法  9

  1.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 9
  2.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 9
  3. 专利技术未实施 9

( 三 )确定计算基数   10

( 四 )设置调整系数   10

( 五 )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  10

  1. 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 11
  2. 提成支付或入门费与提成相结合 11
  3. 按节点支付 12

附件1: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13

附件2:“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统计表  19

附件3: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3

 

为指导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科学、公允、合理地制定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支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更好实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总体思路

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导专利权人自愿自主选择估算方法,科学合理提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促进市场化定价 和许可达成,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明确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时参考使用,也适合被许可人寻求开放许可专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开展相关服务时参考使用。

(三)主要特点

1.指导性

本指引指导、帮助专利权人估算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其中给出的许可使用费估算方法和示例,仅供相关方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2.针对性

本指引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的一般原理,结合开放许可的具体场景,针对性地提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估算方法,以及相应的参考基准、在基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考虑因素、计算方式等内容。

3.可操作性

本指引注重实操性,在阐述专利开放许可基本制度原理的同时,帮助专利权人选用简明易懂、操作性强的方法,方便快捷地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二、估算方法

(一)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

1.参考基准

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已自行实施,形成在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产品,则可以将专利产品销售收益中该专利技术的贡献部分作为参考基准。具体来说,该参考基准可以由专利产品年均利润和专利技术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率来确定。

2.计算方式

将专利产品销售收益中该专利技术的贡献部分作为参考基准,再结合许可条件存在的差异和开放许可“一对多” 特性,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和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自行实施专利产品年均利润 ×专利对产品的利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专利对产品的销售额或利 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

 

  1.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市场情况,如果该专利产品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量多面广、市场已趋饱和,预期被许可人将来通过达成开放许可的获益可能较少,则调整系数应适当调低。

另外,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调整系数进一步调整。例如,如果 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方案易于实施,预期被许可人数量较多,则可以进一步调低调整系数,通过设置较低的开放许可使用费、实现较多的许可达成数量来获得更好的许可收益。

(二)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1.参考基准

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之前已签订过普通许可合同,则可将该专利普通许可的使用费作为参考基准。

2.计算方式

将该专利普通许可的使用费作为参考基准,再结合许可 条件存在的差异和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设置相应的调 整系数,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和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 年均使用费×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无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 同提成率×调整系数

有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 同提成率×调整系数

专利开放许可入门费=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入门 费×调整系数

  1.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拟开放许可专利与已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 专利为同一专利,需要考虑许可时间点、已签订普通许可合 同的数量和许可期限等许可条件的不同对许可使用费产生 的影响。例如,如果已签订许可合同数量较多,该专利产品 或类似产品生产销售量多面广、市场已趋饱和,预期被许可 人将来通过达成开放许可的获益可能较少,则调整系数应适当调低。

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 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调整系数进一步调整。

(三)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1.参考基准

与拟开放许可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或国民经济 行业已签订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统计数据,可以作为 参考基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三五”国民经 济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相关数据(见附件),以及滚动公布的2017-2021年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专利开放许可制 度正式实施后,还可以参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公告的 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已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数据。

  1. 计算方式

以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中的使用 费平均数据作为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结合拟开放许可 专利的实际情况以及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与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放 许可使用费。

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具体公式如下:

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年均使用费=同行业统计平均每件专利金 额×调整系数

按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无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同行业统计平均提成率× 调整系数

有入门费: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同行业统计平均提成率× 调整系数

专利开放许可入门费=同行业统计平均入门费×调整系 数

  1.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计算,主要将拟开放许可专利自

身价值与同行业已许可专利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如果 经综合考虑认为拟开放许可专利的自身价值高于同行业专 利平均价值,则调高调整系数;如果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 值低于同行业专利平均价值,则调低调整系数。

影响拟开放许可专利自身价值的因素,主要从法律价值、 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价值主要从权利稳定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权 可判定性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权利稳定性为例,如果拟开放 许可专利经过1次以上复审或无效程序后仍然维持有效,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技术价值主要从技术先进性、替代性、独立性、成熟度、 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技术先进性为例,如果拟开放 许可专利技术与本行业一般专利技术相比,处于领先地位、解决的是关键问题,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经济价值主要从剩余经济寿命、市场应用情况或前景、 诉讼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以诉讼赔偿情况为例,如果 拟开放许可专利发生过诉讼并获得赔偿,则可以适当调高调整系数,反之亦然。

最后,还需要考虑专利开放许可“一对多”特性,根据 预期被许可人的数量,对参考基准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1. 注意事项

当统计数据中未包含本行业数据时,可参考相近行业数 据或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测算。

专利权人在确定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期限时,可以关注 和参考本行业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统计数据中的平均许 可年限,综合考虑拟开放许可专利实施难度、生产准备周期 等因素,合理设置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期限。

(四)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

  1. 参考基准

根据国际一般经验,将产品利润的25%¹或产品销售额的 5%²作为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提成率的谈判基准,许可双方 在此基础上对提成率作进一步调整。

2.计算方式

将专利产品利润的25%或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作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时,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将参考基准与调整系数相乘,估算出专利开 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

具体公式如下:

按销售额提成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5%×调整系数

按利润提成支付: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提成率=25%×调整系数

  1. 调整系数考虑因素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根据预期的被许可人数量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当选用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作为提成率的参考基准时,还应该考虑各行业利润率的差异,拟开放许可专利技术所属行业利润率¹较低的,可以适当调低调整系数,进一步降低产品销售额的提成率。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发展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   报告《INTELLECTUAL PROPERTY VALUATION MANUALFOR ACADEMIC INSTITUTIONS》5.8.2.History of the 25%Rule。

2、国外研究机构对3万多份许可合同统计数据显示,基于销售收入的许可费提成率中位数为5%。Time series of salesbased royalty rates.https://www.royaltystat.com/

 

(五)资产评估方法

  1. 常用方法

可以采用资产评估方法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常见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收益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差异修正后,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1.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无形资产》等。

3.

选用资产评估方法对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8%,41个工业大类中,利润率超 过20%的仅有医药制造业(21.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1.3%)两个行业。

专利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估算,也可以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经验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估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开放许可的具体场景和“一对多”特性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三、操作步骤

(一)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权人应对拟开放许可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可实施性、应用前景等进行分析研判,并筛选出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的专利不得进行开放许可。

(二)根据场景选择估算方法

1.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

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的,专利权人适宜选择参考该专利产品收益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专利权人也可以选用 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或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2.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技术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权人适宜选择参考该 专利已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专利权人也可以选用其他方法进行估算。

3.专利技术未实施

专利技术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权人 可以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也可以参考国际一般许 可费率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如果专利权人是专利技术的研发方,掌握研发过程中的财务数据,可以考虑运用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成本法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三)确定计算基数

选择参考该专利自实施相关数据的方法进行估算时,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为该专利在自行实施过程中,专利技术部分产生的收益。

选择参考专利已许可使用费的方法进行估算时,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为拟开放许可专利此前已经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

选择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进行估算时,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可以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实施 普通许可合同统计数据中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年均许可 使用费金额或平均提成率。

选择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进行估算时,许可使用费提成率的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可以采用专利产品利润的25% 或产品销售额的5%。

(四)设置调整系数

根据前述不同估算方法下调整系数的各个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设置调整系数。

(五)估算使用费并确定支付方式

将参考基准(即计算基数)与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 开放许可使用费。

专利权人可选择一次总付、总付额内分期支付、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或里程碑付费等不同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

一次总付,是指许可使用费为一笔固定金额,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的支付方式。一次总付方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获得所有的许可使用费,简便易行、风险较低,但不能分享被许可人在实施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后带来的收益;对被许可方来说,在未掌握专利技术实施成效的情况下支付所有费用,经济负担较重,存在一定风险。

总付额内分期支付,是指许可使用费为一笔固定金额,由被许可方分次付清的支付方式。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可能发生被许可人延期付款或不再支付后续费用的情况,专利权人应当提前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1. 提成支付或入门费与提成相结合

提成支付是指不规定被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总额,而是当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获取实际收益时,按照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费。

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是指许可使用费分为两部分,一是许可达成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二是专利实 施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专利权人支付提成费。其中,许可达成后先支付的金额被称为入门费,一般为固定金额。提成 费的计算基数常见的有销售额或利润额,其中前者多以当年度合同产品净销售额计算,后者多以被许可方专利产品的净利润额计算。

关于提成支付方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果被许可人  经营不善、没有收益,专利权人可能无法收取到许可使用费,存在一定风险;对被许可人来说,支付能力要求较低。在后期履约过程中,双方还需要对专利产品实际销售额或实际利润,即提成费的计算基数进行确认,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3.按节点支付

按节点支付,也称为里程碑式支付,是指满足特定条件、 达到节点后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例如,在药品专利 许可时,根据药品注册步骤,在达到特定节点,如获得临床 试验批件、提出药品注册申请获得药品上市后,支付特定许 可使用费的方式。按节点付费方式可以减轻被许可人的前期 资金压力,还可以减少技术开发失败带来的风险。

 

附件1: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示例

示例一

专利权人拟对发明专利“一种乙酰丙酸乙脂加氢反应的 催化剂”进行开放许可,该发明专利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专利权属清晰、状态稳定,该专利技术已 由专利权人自行实施数年,目前剩余保护年限12年,计划 开放许可4年。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技术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当前专利产 品及类似产品的生产销售量不高,有较大的市场空间,适于 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步骤2、选择估算方法

由于专利技术已自行实施,可以参考该专利自实施后专 利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估算。

步骤3、确定计算基数

假设上一年专利产品销售利润为500万元,该专利对专 利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为20%,则由于专利技术每年带来 增量收益为100万元。

步骤4、计算调整系数

该种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专利产品当前市场情况,以及预期达成的开放许可合同数量因素。经综合考 虑,调整系数设置为0.60。

步骤5、计算得到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选择一次总付方式支付时,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专利 产品利润×该专利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调整系数×许可 期限=500×20%×0.60×4=240(万元)。

示例二

专利权人拟对发明专利“一种用于船舶制造的钢板”进行开放许可,该发明专利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专利技术未实施,专利权属清晰状态稳定、剩余专利保护年限10 年,计划开放许可5年。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技术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专利技术对 应产品市场化前景较好,适于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步骤2、选择估算方法

由于专利技术未实施,可以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 据进行估算。

步骤3、确定计算基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专利 实施普通许可统计表》显示,“金属制品业”按固定或可折 算金额支付年均专利金额7.6万元,平均许可年限4.7年; 按销售额提成无入门费的平均提成率为4.2%,平均许可年限 5.5年。

步骤4、计算调整系数

(1)建立指标体系

基于专利开放许可的特殊场景,构建专利许可使用费调  整系数考虑因素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两个层级的指标构成, 包括一级指标4个和二级指标14个,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

 1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调整系数考虑因素指标体系

(适用于选用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估算方法)

(2)确立指标权重

在专利开放许可的特殊应用场景下,为了简化开放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对各层级指标赋以相等的权重。

(3)进行赋值

将拟开放许可专利的情况分别与行业平均情况进行比较,逐一进行赋值。

(4)具体计算

 

示例三

专利权人拟对发明专利“高性能和面积效率的突触存储 器单元结构的制作方法”进行开放许可,该专利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此前,该专利技术 已分别许可给三个不同的被许可方实施,均签订了普通许可 合同,采用一次性总付方式,年均合同金额分别为18万元、 20万元和22万元,许可年限5年。该专利权属清晰、状态 稳定、剩余专利保护年限10年,计划开放许可5年。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专利开放许可适当性

专利技术未处于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状态;专利技术对应产品市场化前景较好,适于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步骤2、选择估算方法

专利技术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适宜选择参考该专利已 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的使用费进行估算。

步骤3、确定计算基数

参考已签订多份普通许可合同确定年均合同金额为20万元,许可年限为5年。

步骤4、计算调整系数

该种情况下,拟开放许可专利与已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专利为同一专利,调整系数的设置,主要考虑剩余经济寿命的变化,被许可人的专利实施情况、专利产品市场占有情况,以及预期达成的开放许可合同数量等因素。

经综合考虑,调整系数设置为0.75。

步骤5、计算得到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专利权人选一次总付方式支付时,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 =已签订的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年均使用费×调整系数×许可期限=20×0.75×5=75(万元)。

 

附件3: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本指引编制过程中,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四、五 、六 、七、八条;第八百四十六条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 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 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 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 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 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 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十一、五 十二条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 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 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 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 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 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 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 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 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100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 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二、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 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号)

“三、试点任务。(三)做好定价指导等配套服务。1.加 强定价指导。试点省局要向专利权人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 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指导专 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 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 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 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鼓励专利权人进行 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更好激发许 可需求方积极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

(三)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 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 发科创规[2020]15号)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八)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力度。鼓励建立内部技术市场 和知识产权有偿使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制定企业 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分 级管理,盘活现有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 作,提升运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利用 工资总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实施。

(九)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 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投放市场前,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尊重他人 知识产权,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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