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的辨识》已经分享了七期,通过问答、案例分享等形式解读了辨识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接下来我们将开启新的篇章,一起学习《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本篇也将分多期为大家细致阐述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多多分享,共同进步。
Tips:对商誉不太了解或想巩固知识的观众可以翻阅往期内容。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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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方法一般是二步法。
第一步:首先需要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步: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第一步的评估对象内涵和第二步的评估对象内涵有资产和业务的区别。一个是资产,另一个是含商誉的业务。
如果资产有减值迹象,则需要启动“第一步”。这里的减值测试,不是商誉减值测试。因此,不是每个商誉减值测试项目都需要执行“第一步”测试的。
“第二步”的评估对象是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这里构成了业务,实质评估的也是业务。
我们日常碰到的基本上是商誉减值测试的第二步。
二、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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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多数的评估报告中,都将价值类型表述为可收回金额。其实这个是有误的,根据CAS8的表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因此,商誉减值测试项目的价值类型应该是根据商誉减值测试的不同方法,分别为: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净值(FVLCOD)和在用价值(VIU)。
三、对单体报表中因吸收合并而形成的商誉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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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无关,但在实务中经常有人提问,在此做一个说明。
1、B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B公司股权时,我认为:应该将B公司当初吸收合并的业务资产组(CGU)辨识出来,将这个CGU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视为一个单项资产)单独评估,具体评估CGU的方式可以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然后再评估不在这个CGU中的其他资产,最后将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加总扣除全部负债得到B公司股权的评估值。
2、在采用收益法评估B公司股权价值时,需要关注原B公司的业务与吸并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协同,如果不存在协同,可能需要针对不同业务CGU分别进行收益法评估,如果存在协同,则需要将原业务资产组与吸并业务资产组合并评估。
3、如果B公司原业务与吸并业务存在协同,并且需要合并业务资产组,此时B公司就只有一个业务资产组(合并后的资产组),因此认定这个商誉与这个合并后的资产组相关,此时,需要判断这个商誉价值大小,如果价值量较大,则可以判断企业存在价值重大的不可辨识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考虑认定资产基础法不适用。
注:文章中部分内容引自公众号:评估师《一问一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