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的判断
资产组公允价值
减处置费用净额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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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1:存在整体变现,也存在“拆整卖零”。此为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下也可以通过“拆整卖零”的方式求取价值。例如:存在大额房地产增值,掩护了商誉。
(1)某一方法的评估结论大于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则证明商誉没有减值,无需采用第二种评估方法,程序终止。
(2)某一方法的评估结论小于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则仅仅证明在这种方法下是这样的结论,程序未必终止,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排除公允价值渠道的三种方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价值减值了,则需要继续在公允价值渠道测试;如果排除了公允价值渠道的三种方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价值即使减值了,测试程序依然终止。
情况 2:不存在整体变现,只存在“拆整卖零”。此为非持续经营假设,非持续经营假设一般难以整体变现,多是通过“零得到整”。
(1)成本法评估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结论大于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判断商誉不减值,但需要分析大于的原因:是房产类增值的原因,例如主要资产是房地产,这种原因是合理的;如果是没有充分评估经济性、功能性减值造成的高估,例如主要资产是生产线。则是存在技术性高估。这种情况判断不减值,是不合理的。总之,如果成本法结论价值大于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并经得起推敲,可以判断不减值。
(2)成本法评估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结论小于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最终减值。例如受外部整体环境、行业环境等因素,全面停工停产,基本难以恢复生产。
成本法的适用因素
资产组公允价值
减处置费用净额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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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场景一般有两种:
(1)采用成本法计算包含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时,由于商誉无法单独评估,该方法通常仅适用于资产组部分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评估对象账面价值的特殊情形。
(2)相关生产经营已经停止,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复工复产”的意义,拆零变现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资产组的评估。这种情况下,商誉可能会全额减值,不仅如此,资产组中的其他资产也可能存在减值。
在资产减值测试中,对于持续经营的资产组,除上述两种情景外,实在想不出只能采用成本法而不能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而一旦可以选择收益法评估,则成本法自然丧失运用的价值。
处置费用
资产组公允价值
减处置费用净额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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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资产或CGU处置的增量费用,不包括融资费用和所得税费用(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已经确认为负债的其他费用)。在确定FVLCOD时应扣除的处置费用的潜在例子包括:
•法律费用
•印花税以及类似的交易税
•移除该资产的费用
•使资产达到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直接增量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处置费用)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费用。交易费用是直接由交易引起的、交易所必需的、而且不出售资产或者不转移负债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不包括运输到交易市场的费用。
在估计处置费用时,主体通常根据市场的调查或与交易顾问的讨论,考虑整体处置费用为交易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注:文章中涉及的部分内容引自《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partA》、《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partB》及公众号:评估师《一问一答》
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dvr1XSez6XOXQYdJmwcug